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0、收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责任编辑: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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