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为基层减负,不减工作成效和质量,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2020年目标绩效争先进位考核办法〉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44号)《中共拉萨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各县(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分工作的函》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年终,各考核主体单位不再单独前往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要以日常工作考核为主”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占全市平安建设(综治)考核分值2分。为便于计算分值,每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百分比换算为2分制后报市委政法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功能园区(以下简称“县(区)”)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条 每月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县(区)上一个月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相关加分项、扣分项做到有据可查,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60分)
第六条 县(区)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或者实施意见;
(二)党委确定1名副书记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三)党委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并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四)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前,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委厅〔2019〕103号)中的第七条第三点要求,征求本级安委办(应急管理局或者安监局)意见;
(五)政府落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
(六)政府明确1名常务副职或常委、副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七)政府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相关要求持续推进《拉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各项工作。
第八条 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安委办)部署、交办的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按时完成《拉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总分为60分,未落实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0项工作的任何一项,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 工作信息报送(20分)
第十一条 按照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通知、通知、督办通知、通报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信息,未完成相关工作的按以下分值予以扣分,总分为10分,扣完为止:
(一)市安委会下达的紧急通知、督办通知、通报中有上报工作进展信息要求未按时上报的一次扣2分,通知要求上报工作信息未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一次扣1分;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紧急通知、督办通知、
通报中有上报工作进展信息未按时上报的一次扣1分,通知要求上报工作信息未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2分,总分为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应将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总结、阶段总结、报告、专报、简报、值班信息等形式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未上报信息或工作信息不足按以下分值进行扣分,总分为3分,扣完为止:
报送工作信息每月不少于6期;为确保工作时效性,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后,2日之内报送信息,2日之内未报信息的视为无效信息;低于6条的每少1条扣0.5分,当月未上报工作信息的扣3分。
第十四条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每月10日对本县(区)上个月隐患排查及闭环情况进行上报,对限期整改隐患未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总分为2分,扣完为止。
未按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扣2分,1处限期整改隐患未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扣0.2分,2处限期整改隐患未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扣0.4分,依次类推。
第四章 事故情况(20分)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严防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总分为20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时效性,不得迟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并于2个小时内书面报送事故情况(初报),迟报的每起信息扣5分。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每月统计,按以下分值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一)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20分,并从次月开始每月扣20分,直至年终考核结束;同时,依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5〕43号)文件规定,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二)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20分。
(三)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扣5分。
第十八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在法定事故调查期限内予以结案、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延期结案的,涉及县(区)出现一起扣5分。
第十九条 事故救援过程中未科学施救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因事故调查不严谨、不科学、不细致造成恶劣影响的,扣20分。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的经查实,每发现一起属于瞒报、谎报、漏报的扣20分。
第五章 加分事项(5分)
第二十一条 加分事项涉及县(区)应在年内11月前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加分,仅在年底考核月进行加分,总分为5分,加分值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国家级集体表彰的,在本月考核中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集体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集体表彰的加2分。
第二十三条 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县(区),在年底考核时加5分;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末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超过20%以上、10%-20%、5%-10%的县(区),在年底考核中分别加3、2、1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领导批示表扬好的工作做法或者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方式,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并提请市安委会同意后,视情况加1至5分。
第二十五条 以上加分项累计结果及年终基础分之和不得超过全市绩效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占比总分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拉萨市各县(区)、功能园区安全生产月度考核办法(试行)》起草情况说明
根据市委、市政府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市安委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拉萨市各县(区)、功能园区安全生产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落实区、市党委为基层减负相关工作要求,本着为基层减负,不减工作成效和质量,进一步健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将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基层减负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导向性和激励性,推动各县(区)进一步强化日常工作的落实。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委厅〔2019〕103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5〕43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拉委厅〔2014〕66号)和《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2020年目标绩效争先进位考核办法〉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44号)《中共拉萨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各县(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分工作的函》,结合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开展的实际,确定了每月对各县(区)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信息上报、事故情况的考核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今年4月份制定完成《办法》的初稿,并向全市各县(区)、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修改意见建议后,于上半年上交局务会研讨,对《办法》进行了二次修改,同时,在全局范围内征求了意见;
12月1日,在充分吸纳各县(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科室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和打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点,对《办法》涉及的内容逐条、逐项对照,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
2020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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