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区、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及自治区《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的通知》(藏应急〔2021〕24号)文件要求,深刻吸取山东烟台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安排,决定自2021年4月至2021年年底,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多起矿山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外包工程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只包不管,违规动火、违规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等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通过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进度及工作安排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年底。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年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的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
(二)专项大排查(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年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九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安委办〔2021〕6号)要求,针对近期矿山事故特别是今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发生的2起金矿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在继续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藏安委办〔2021〕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拉应急〔2021〕9号)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企业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开展专项大排查,对辖区内未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基建矿山。同时,继续深入组织开展普雄、元泽、中凯3家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下游居民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加快对烨鑫、夕瑞德2家“病、险”尾矿库的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九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安委办〔2021〕6号)要求,针对近期矿山事故特别是今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发生的2起金矿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在继续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西藏自治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藏安委办〔2021〕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和《关于切实做
好2021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拉应急〔2021〕9号)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县区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内容、组织形式和工作要求等。
(二)聚焦整治重点问题。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为突破口,推进大排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和员工面对面的安全生产谈心谈话活动,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唤醒返岗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引导员工及时将心态调整到工作状态,淡化节日气氛,迅速收心归位,真正做到“人到岗、心到岗”,把精力集中到节后的安全生产上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明确和层层压实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抓紧抓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及其上级企业按照本县(区)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同时组织专家逐矿逐库进行督查,确保做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二是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带队检查、跟踪推进整改措施落实。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的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同时报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四)强化整治攻坚力度。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并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标杆企业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五)统筹抓好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全面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的同时,统筹推进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非煤露天矿山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尤其要强化边坡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辖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结合去年开展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家会诊”工作,原则上今年4月底前我市辖区矿山需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七)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九)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拉应急〔2021〕9号)的文件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往年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确保市非煤矿山安全、平稳、有序恢复生产建设。
(十)加大督导推动力度。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25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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