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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8-19 14:10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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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例

案情简介2024年3月,拉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计划对西藏某公司开展复工复产期间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教育时间不足等问题;2.公司车间盛装铁水的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探伤检测;3.未定期检查并记录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安全状况;四、未安装起重机防脱钩装置等安全隐患针对上述安全隐患,拉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及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5万元的罚款。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复产复工阶段,还是生产生活高峰期,都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有效的安全投入,切实履职尽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不可只顾生产,不要安全!

责任编辑:旦增南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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