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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09-18 09:05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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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2024年7月3日,拉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计划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未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见有关教育培训资料档案;2.未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实施演练工作,无6月份消防器材实际操作演练资料。

二、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尽责,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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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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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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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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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任编辑:旦增南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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