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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19:31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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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及专家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聘用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原则上聘用区内专家,专家从事本规定之活动,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局办公室政工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共同组成局专家管理办负责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局分管领导为该项工作的责任领导,其他各分管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支持配合专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专家管理办主要负责:

(一)承担局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 负责对现有安全生产专家资格进行认定,发放《聘任证书》,健全完善局专家库专家档案。

(三)负责局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及考核等;

(四)拟定局专家库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五)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六)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七)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局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三个专业组别。

第三章专家资格认定及聘用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参加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服务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消防工程师等专家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定性以及对设计、验收报告审查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在高原工作的身体条件,能正常开展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适应高原身体条件,主动开展工作,造成身体不适或疾病的责任由专家本人负责)。

第九条 选聘专家需向局专家管理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拉萨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审批表》(附件1)原件(加盖公章);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四)2寸彩色近期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第十条 发放聘任证书:

(一)专家名单确定后,由局专家管理办发放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

(二)聘书是专家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活动的证明,不得转借。

第十一条 专家调整:

(一)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可根据专家使用履职情况,对本局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二)专家库专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专家需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一)专项整治、督查检查、核查及法制建设类。

1.参与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活动;

2.参与重要时节、重点时期督导检查活动;

3.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举报核查等活动;

4.参与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核查;

5.参与市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

6.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活动;

7.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

8.其他特殊情形需专家参与支持。

(二)行政许可、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类。

1.参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现场核查)活动;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结论)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和任务相适应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市应急管理局举办的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规程,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较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五章 专家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工作任务,方可聘用专家;一般情况,不得随意聘用专家;特殊情形,应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专家时,聘用专家的相关科室应在工作开展3个工作日前根据督导检查方案或工作计划确定的聘用专家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与局专家管理办对接(紧急情况除外),由局专家管理办结合工作需要择优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并与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进行联系聘用专家,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聘用专家科室填写《拉萨市聘用安全生产专家费用审批表》(附件2)报局专家管理办和局财务室存档,并按照财务规定向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支付专家费用。

第十七条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本单位(专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工作);原则上一项活动(工作)不得同时使用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专家。聘用专家期间,因特殊情况终止服务的,聘用专家科室应及时向局专家管理办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八条 局专家管理办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0日前整理汇总《拉萨市应急管理局聘用专家费用表》存入专用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从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支出。专家费用标准参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组发〔2020〕84号)相关师资费标准执行,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活动外,同一项目聘请专家费用每人总计不得超过5000元。

每完成现场工作一次专家工作费用参照财政厅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执行标准: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地厅级干部、正高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级干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为4学时。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局专家管理办可根据专家平时表现、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对专家进行通报表扬: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并给予通报表扬;

(二)完成聘用任务较好,责任心强的专家,优先增加聘用次数。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里分管领导和专家管理办共同对其进行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疏忽大意,作出有失公正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工作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当专家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有关活动的;(四)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吃请等,不能客观、公

正履职的;

(五)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认为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外聘用的专家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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