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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销安全许可证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销安全许可证的许可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四十条第三款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