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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 695896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