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和装卸危险化学品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许可 | 职权编码: |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
| 子项: | 3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695896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审查、验收的人员对审查、验收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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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下发审查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施工建设工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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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具备安全设施条件的企业下发审查同意文件的; 2.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建设或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有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同意,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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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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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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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