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 职权编码: | 无 |
| 子项: | 2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891-6958967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日通过)第二条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金属矿山(挖掘施工企业)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非金属矿山(挖掘施工企业)企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金属矿山(挖掘施工企业)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