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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应急总体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6 12:25
来源: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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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具有拉萨特点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和安全。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精准治理,做到预警发布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监管执法精准。从“全灾种”需要出发,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构建全市“大应急”的工作格局。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形成各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格局。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努力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和底线,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做好监测预警、预判研究,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发挥好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市、县(区)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在市委、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加强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队伍指挥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各种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应急总体预案(试行)》等有关文件。

1.5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共四类。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拉萨市地处喜马拉雅山脉北侧,全年降水稀少,平均气温低,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地质条件脆弱,是地震频发地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低温、冰冻、干旱、强降温、大风、沙尘、强对流、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冻土冻融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拉萨市常住人口54.44万人,市域总面积达29640平方公里,随着城市化发展的推进,城市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生命线工程的风险长期存在,基础建设工程、道路交通仍是拉萨需重点关注的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危险物品、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人口密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火灾、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拉萨市是西藏自治区首府,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雪域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几率较高。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拉萨市面对流动人口超过常住人口过半的压力和每年面对上千万人次的游客涌入,有着较高的社会治安压力。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案(事)件和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执行。(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拉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文件。(见附件2)

(1)市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委、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市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任务分工的工作方案。

(3)市部门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为应对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参与应对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结合本部门应急管理职责,全力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县(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和对应上级职能部门做法,各县(区)、乡镇(街道)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与上级职能部门对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市所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拉萨的,应由拉萨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拉萨市应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由市维护国家安全指挥部负责。拉萨市应对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及各专项指挥部职责(见附件3)明确如下。

2.1 市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1市应急总指挥部

市应急总指挥部设第一总指挥长、总指挥长、常务副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第一总指挥长由市委书记担任、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和其他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分管相关行业部门(领域)的副市长及其他领导担任。主要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国安办、拉萨警备区、武警拉萨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拉萨晚报社、广播电视台、红十字会、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拉萨办事处、西藏航空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见附件4、5)

2.1.2市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21个专项指挥部。

(1)自然灾害类: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生物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事故灾难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公用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公共卫生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各专项指挥部设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相应部门。(见附件6、7)

2.2县(区)组织指挥体系

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属地县(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时,市委、市政府依托市专项指挥部,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设立明显的标识,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可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护、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和宣传鼓励、群众生活、基础设施维护和灾后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组,并确定各组牵头单位、组长、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现场指挥机构应加强实情侦测、现场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件的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安排。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处置救援。

现场指挥机构应实时跟进事态发展,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给予支援,并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地区通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与自治区指挥部、国家前方指挥部、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及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等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

市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市应急总指挥部专家组成员由各有关行业部门推荐,报市应急总指挥部审定。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推荐,报各专项指挥部审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市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县(区)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类风险源、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相应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应加强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风险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增强防灾减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自然灾害、危化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逐步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风险防控体系。即纵向从自治区到地(市)、县(区)、乡(镇)、村(居)五级为主干,横向建立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支撑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明确风险分级管理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

(3)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控,按照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指导、督促、检查风险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风险控制工作的实际成效,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2 监测

按照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建立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建立健全拉萨市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各专项指挥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基础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公路交通事件、交通运输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市政公用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网络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市应急总指挥部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信息报告等责任。各专项指挥部负责整合相关监测信息资源,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应急总指挥部。

3.3 预警

市直相关部门、县(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可以依托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各专项指挥部审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审定,通过市气象局预警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本市及当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或古建筑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蓝色预警后,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做好应急指挥准备,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加密监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受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做好应对准备,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由发布机构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及有关社区、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各专项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91-6169012,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报告。对于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应加大网络舆情信息的报送力度。

(2)报告内容。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报告时限。有关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指挥机构、市直相关部门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20分钟内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委、市政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5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4)涉及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外事办,涉及台湾同胞、侨胞的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委统战部,市委统战部和市外事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立即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按照上级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3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突发事件初级判断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对于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拉萨市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根据县(区)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启动市应急响应。启动市四级(Ⅳ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由专项指挥部决定,副指挥长负责签发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指挥长负责签发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

需启动二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市专项指挥部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市二级(Ⅱ级)或一级(Ⅰ级)应急响应,或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二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市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第一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

赶赴事发现场: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与突发事件直接相关副指挥长带领其所在部门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发地组织协助、指导支持;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带领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第一总指挥长、总指挥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常务副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见附件8)

4.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组织指挥,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提出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当市应急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统一管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3)协同联动。市级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按照应急救援需求和规定流程调度赶赴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各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到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力量分散、各自为政、大量集结、过度应急。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气象、水文、地质、地震、林草、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等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安全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援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市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

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市维护国家安全指挥部及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区)委、县(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发布,市委、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对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协调。市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配合自治区新闻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发地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管控,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报自治区政府决定。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秩序恢复正常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避免灾后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健全由市级统筹指导、属地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事发地县(区)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必要支持。需要自治区支持的,由市政府提出。

5.3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区)委、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委、市政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政府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区)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并结合高原特点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市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6.2 物资保障

结合高原特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应急物资和装备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适应高原环境的应急物资装备的研发和生产。鼓励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应急物资装备代储协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应急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市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3 财力保障

市、县(区)政府每年通过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保障,保证突发事件救援救灾,市政府积极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同时,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公共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全市农村公路、社会运输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确保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市公安交警支队确保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通行。在农村公路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力量抢险保通。

6.6 社会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应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社会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社会秩序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临时安置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属地县(区)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机关实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做好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国资委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改造、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状态下利用公园、广场、草地、体育场(馆)等作为避险场所,也可临时征用宾馆、招待所、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安置避险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安置。

6.8通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机制,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6.9科技保障

市科学技术局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研发、推广适应高原特殊环境的技术装备,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6.10指挥系统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各系统运维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的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见附件9)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重大风险和自治区应急总体预案制定,各行业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各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各级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3宣传培训

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新闻宣传单位、市各专项指挥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市各专项指挥部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市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4应急演练

(1)市应急总指挥部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总体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2)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部门应急预案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5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市级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6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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