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对近期我市2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一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中旬,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22组在藏考核巡查时发现,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未设置应急供电系统,导致断电后酒库内可燃气体报警器、风机因区域停电无法工作,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行为通过调查取证,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管某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管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对西藏某气体技术有限
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9日,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就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交线索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西藏某气体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西藏某气体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拉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4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楼某某处¥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杨某处¥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2起行政处罚案例,深刻揭示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风险防控机制形同虚设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不严等突出问题。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务必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从制度建设、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根源环节补齐短板,坚决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责任编辑:米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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