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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12:09
来源:拉萨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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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监局:

2019年元旦、春节、藏历年将至,烟花爆竹销售也将进入“旺季”,为保障全市各族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三大节日”,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作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为确保我市当前至2019年元旦、春节、藏历年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严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安监局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工作

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则、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依据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实施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严格控制和减少兼营店数量。做到既要方便群众购买,又要便于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

各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许可条件,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并督促经营者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同时,要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需要的消防器材和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满后,要收回临时零售许可证,妥善处置未销售完产品,防止无证超期经营。

三、进一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各县(区)安监局要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管理规定、亮证经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和配送服务,规范从业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供货零售点的监督管理,引导零售经营者依法经营。二是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非法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非法渠道购货和销售伪劣产品,以及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现象。三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主动向顾客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讲解注意事项,确保燃放安全。

附1.《<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

附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拉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拉萨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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